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07 15:3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

C凤县环罚〔20253



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45W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

法定代表人:袁霞

202522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利用无人机对留凤关尾矿库进行巡查时,发现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切道沟尾矿库坝面有施工建设情况,随即对尾矿库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对尾矿库进行提升改造扩容,原环评批复载明库容为10.13925万立方米,现库容46.67万立方米,库容增大30%以上,属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202522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22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切道沟尾矿库提升改造工程安全设计的批复》、凤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寺切道沟尾矿库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原环评批复及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3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相关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重大变动),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切道沟尾矿库库容增大30%以上,属重大变动。

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种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的规定。凤县中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切道沟尾矿库提升改造扩容工程未取得环评批复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3.5%-4%

我局决定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4%的罚款(根据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总投资为300万元),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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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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