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陇县环罚〔2023〕10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7:2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陇县环罚〔2023〕10号

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7********5M    

法定代表人:王金科              址: 陇县城关镇东大街43号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承建的东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7月26日,现场负责人:李亚岐)、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3年7月26日,拍摄人:闫小辉,证明内容: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东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7月28日,现场负责人:李亚岐),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7月28日,提供单位: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决定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 (大写) 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3年8月14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