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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咱家小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6M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陇县乳制品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5月20日,现场负责人:史军艳)、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5月20日,拍摄人:闫小辉,证明内容:陕西咱家小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陇县乳制品深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开工建设。)、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5月24日,现场负责人:史军艳)、陕西咱家小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销售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伍仟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