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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责改〔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旭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36
地址:宝鸡市陇县城关镇红崖湾新型建材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 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 依法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台型号为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测量结果为1.02m-1(标准限值为0.50m-1),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7月3日,现场负责人:祁世忠)、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3日、证明内容:现场对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结果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陕西森美佳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5页(提供时间:2024年7月4日、证明内容: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使用CPC30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对该机械进行淘汰或者加装污染治理设备使其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76
地 址: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