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4〕1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6:57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陇县环罚〔202412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旭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36                         

地址:宝鸡市陇县城关镇红崖湾新型建材产业园                  

我局于202473日,对你(单位) 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 依法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台型号为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测量结果为1.02m-1(标准限值为0.50m-1),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7月3日,现场负责人:祁世忠)、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3日、证明内容:现场对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结果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测量方法》要求、陕西森美佳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5页提供时间:2024年7月4日、证明内容: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CPC30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排气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宝鸡艺轩苑景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 7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C陇县环罚告20241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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