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4〕1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09:02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陇县环罚202414

陇县方圆环保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8W   

地址:宝鸡市陇县曹家湾镇曹家湾村小湾      法定代表人:晁雪儿 

我局于20241022日,对你(公司 陇县方圆环保建材厂 依法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型号为柳工轮式ZL30E型的装载机机械排气烟度测量结果为1.53m-1(标准限值为0.50m-1),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时间:2024年10月22日,现场负责人:曹建明)、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22日、证明内容:现场对陇县方圆环保建材厂型号为柳工轮式  ZL30E型的装载机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结果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陕西森美佳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3页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3日、证明内容:陇县方圆环保建材厂型号为柳工轮式ZL30E型的装载机机械排气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陇县方圆环保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公司)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11月18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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