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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4〕15号
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34
地址:陇县交通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红科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公司)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抽查你公司机动车历史检验记录,调阅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过程实时数据,发现你公司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共计4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车速低于60km/h的问题;陕C3W551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时间:2024年9月24日,现场负责人:朱亮)、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4年9月24日、证明内容: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共计4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车速低于60km/h的问题;陕 C3W551柴油车存在转速恒值的问题。)、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份10页(提供时间:2024年9月24日、证明内容: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其检测的陕AV1000、陕C3197S、陕C380U7、宁AY653V、陕C3W551共计5辆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陇县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价格表一份。
你(公司)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未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肆拾伍元整,合计:壹拾壹万零玖佰肆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