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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弘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M4T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南头组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禹臣
2023年4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王军昌、任金磊(执法证号:27020015205、27020015201)对4月11日检查你公司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封闭式钢架结构棚储大棚北侧堆放长15米、宽6米的煤矸石堆仍未清理入棚或覆盖,未按照4月17日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麟游环责改字〔2023〕8号)要求立即实施整改。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麟游环责改字〔2023〕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麟游环罚告字〔2023〕3号);4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麟游环罚〔2023〕3号),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2023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昌、任金磊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张(2023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任金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发生地);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昌、任金磊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等);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1日由胡传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1日由胡传海提供,证明当事人委托胡传海全权处理此次违法行为)。
6.2023年4月17日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麟游环责改字〔2023〕8号)(证明我局对4月11日检查该公司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麟游环连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罚款:肆万伍仟元整(2023年4月24日原处罚决定书(陕C麟游环罚〔2023〕3号)作出的罚款数额壹万伍仟元乘以拒不改正日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次日起是2023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0日复查发现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共计三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麟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