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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0〕0065号
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79882371
地址:金台区陈仓镇高家坪 法定代表人:梁家铭
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7月31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硫化车间未完全密闭进行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硫化车间作业场所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