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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0〕105号
麟游县恒煜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06483061XE
地址: 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北头组
法定代表人: 段建锋
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建军、贺庆、张建宇(执法证号:610302、612320、612479)在监督性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储煤棚未密闭、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破碎生产线输送带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等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储煤棚未密闭、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破碎生产线输送带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 2020]9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和减轻处罚申请陈述材料。2020年10月29日我局法制督查科联合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投资总额叁佰万元2%的罚款,即行政处罚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储煤棚未密闭处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针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
共计处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