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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 2021 〕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市育才玻璃制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505X1
地址: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
法定代表人: 王帆
我局于2020 年 12月 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1月12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1、2部天然气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宝环监字(2020)第48号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浓度监测最高值大于50mg/ m3(排放标准限值为20 mg/ 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倍;宝环监字(2020)第44号监测报告显示: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不合格,2020年12月28日复测一次,结果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监测报告(编号: 宝环监字(2020)第48号 , 2020年 11月19日由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证明:你公司1、2部天然气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
2、监测报告(编号: 宝环监字(2020)第44号 , 2020年 11月19日由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
3、监测报告(编号:宝环监字(2020)第137号 , 2020年 12月30日由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证明:复测结果再次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 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 贺庆 、徐兰芳制作);
5、《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 罗静文、徐兰芳制作);
6、营业执照(2020年 12月 15日由吕卫波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徐兰芳
电 话:3261783
地 址:宝鸡市代家湾行政中心六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