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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停字〔2021〕1号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993F
地址:眉县槐芽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剑劳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除磷剂添加作业、2组膜生物反应器故障后未及时维修)的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及现场照片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向我局报备之日起解除停产决定。
我局将在停产决定解除后30日内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辉 张永斌 电 话:3261789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