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9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0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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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炜强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照片等2张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9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中(1)当事人属于初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高新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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