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16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0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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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露天进行废旧钢铁氧气切割作业时未对切割产生的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导致切割产生的烟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1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2021年8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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