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环罚[2022]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14:51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2〕5号

宝鸡第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599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47号     法人:陈宏伟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污水站进行现场检查,4月26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污水站排口流量计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1页(2022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制作);2.现场勘察图1张(2022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绘制);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2年4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2年4月26日由宝鸡第三医院提供);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2〕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0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万元整(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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