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环责改〔2022〕03号
宝鸡第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599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47号 法人:陈宏伟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污水站进行现场检查,4月26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污水站排口流量计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1页(2022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制作);2.现场勘察图1张(2022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绘制);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2年4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2年4月26日由宝鸡第三医院提供);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将污水站排口流量计与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