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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环责改〔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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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VOCs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复合车间外催化风阀温度传感器接口处有破损,封闭不严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巍 刘宝利 电 话:3261782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4楼 邮政编码: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