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环罚〔2023〕1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15 10:2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环罚〔2023〕17号

宝鸡市万宝隆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679839067

地址:金台区金河工业园                      法人:马占奇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口7月28日、7月31日共计3小时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王宁军、张辉、罗静文制作);2.现场证据照片1张(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辉拍摄);3.现场勘察图1张(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绘制);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3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辉、罗静文制作);5.营业执照(2023年8月4日由宝鸡市万宝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之规定,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第13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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