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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陕C扶风环责改字﹝2021﹞10号
扶风县百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949077574 地址:扶风县老城区南坡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发林
2021年9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督办查处县级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的通知》宝环函﹝2021﹞459号文件,要求对扶风县百合污水处理责任有限公司出水悬浮物超标1.1倍(20.3mg/L)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查处的通知》宝环函﹝2021﹞395号文件、2021年8月9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水质检测报告及2021年9月1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督办查处县级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的通知》宝环函﹝2021﹞459号文件;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2021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因此建议对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扶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