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罚〔2024〕3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04 10:12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610***********1014

地址/住址:陕西省永寿县店头镇樊家河村22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林业局交办的樊**等人在陕西野河保护区非法采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陕西野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王十万沟底部分山体存在非法采挖砂石痕迹,采挖面为不规则形状,面积约300平方米,采挖砂石方量约800方,采挖砂石均已外运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由樊**(610***********1014)提供,证明你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4日由李文娟、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4〕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2024年10月31日,你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挖砂石非法所得0.85万元(大写:捌仟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0.15万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合计处罚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1月4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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