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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恒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602M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农林村李家窑组
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第九轮省级大气污染治理监督帮扶组反馈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砂石库房外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该砂石约1200吨,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部分利用绿网进行覆盖,部分露天堆放在库房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8月20日由郭**(61032419******2035)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0日由郭**(61032419******2035)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0日由李文娟、张宇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5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为“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物料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 100m 以内的”,处罚幅度为1-3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检查组现场指出后,能够及时改正,立即安排员工对未覆盖完全的砂石原料立即用绿网进行全面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环保负责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
2.建立健全厂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意识;
3.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控无组织粉尘排放管控,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