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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辉盛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MGXH
地址/住址: 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午井镇小寨村原砖厂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院内贮存的黑色不明物料,经现场勘察确定为煤泥,正在晾晒,约52吨,物料占地面积约78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和围挡等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 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4年12月16日由张**(61032419******0110)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6日由张广辉 (61032419******0110)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2月16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现责令你单位在对以上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