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环函〔2022〕444号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2022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大气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2〕59号)要求,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不断减少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市局决定从2022年9月初至10月底全市开展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开展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是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陕西省委、省政府反馈督察情况“机动车污染管控不到位问题”整改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省、市各级部署安排、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作为有效减排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紧盯工作任务,认真研判,周密安排,依法查处移动源超标排放、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目标,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内容
(一)路检路查执法检查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柴油货车、燃气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使用、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尤其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开展情况,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查处的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处罚情况,并督促维修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抽测或采集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抄送给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情况,并定期发布,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单位,限期到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抽检开展情况,对抽检抽测发现的违法违规工程机械,是否依法依规处罚,企业、工地是否使用未挂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各县(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数据规范检测和有效上传检查力度。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全覆盖。将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各县(区)是否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19〕22号)中要求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四)发挥陕西省移动源天地车人一体化管控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作用。督促各县(区)在移动源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当前开发的天地车人一体化管控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的辅助功能,对路检路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检验机构等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通过陕西省移动源执法APP、客户端PC填报,将所有检查过程及案件办理通过系统进行填报,形成完整准确的执法记录,实现移动源执法的全程监管。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一)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从9月初至10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按照各县(区)自行组织检查、市级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9月10日至9月20,各县(区)按照本通知工作内容自行组织开展检查,重点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相关领域执法要点开展工作。市局成立现场抽查组,由市局大气科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抽调人员,分成两组,9月21日至30日开展现场随机抽查。成员及抽查县区见(附件3)各县(区)自查及市级现场抽查相关资料由大气科安排专人收集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要求,紧扣时间节点,尤其是在中央环保督察通报的问题中,要对标查找自身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扎实有序推进,确保不走过场。
(二)强化协调沟通。要主动对接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研判、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不能推诿扯皮,也可邀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技术支持。
(三)认真总结经验。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中的发现的问题,从辖区实际出发,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要形成常态化,坚决杜绝问题反复出现。
(四)推进信息公开。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尤其是要让企业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政府网站“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专栏及时公开违法企业名单及查处情况。同时,加强对执法检查宣传报道力度,曝光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
请各县(区)于9月9日前上报联系人(附件1),9月20日前报送此次自查工作总结及宝鸡市2022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统计表(附件2)至市局大气科,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及电话:
大气科:朱婧婧 17629172917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张永斌 13379378922
附件:1.各县(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
联络员名单
2.宝鸡市2022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
检查统计表
3.市级现场抽查组名单及抽查县区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