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宝鸡某生态禽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8月2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宝鸡某生态禽业有限公司利用布质水管及渗坑将养殖粪污经厂区东侧水泥路排放至311省道永丰路段。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直接负责人崔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
2、郭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9月1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3利剑治污”行动时发现郭某电镀酸洗车间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利用渗坑排放。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对郭某处以罚款50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对该郭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3、宝鸡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数据案
2023年11月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利剑治污”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对宝鸡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透射式烟度计无电子历史检测记录,也无设备出入库使用记录,检测报告检验员签名笔记明显不同,涉嫌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收6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违法所得3000元,处10.1万元罚款,共计10.4万元。并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和管理。
4、陕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案
2023年5月30日,接到关中地区2023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反馈陕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宝鸡市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宝鸡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没收该检测公司违法所得1.1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15万元,共计2.3万元整。
5、宝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9月2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在和市公安局环食药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开展“2023利剑治污”行动中,发现宝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镍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146倍的行为,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