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验公司在未使用车辆转速仪等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至12月,借助平台大数据分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多次通过现场检查、调阅平台数据和查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验公司(以下简称该机构)开展核查,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机构在检验过程中未正常使用发动机转速仪,造成陕C8***9等10辆车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均为恒值、陕AQ***5在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为0。
2.该机构引车员违反操作规定,上线检测时档位选择不当,未按要求将油门踏板踩到位,造成陕C8***6等9辆车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未达到规定车速。
3.陕U5***G烟气采样探头脱落后未中止检测过程,继续完成检测工作;陕C8***1检测过程中未使用发动机转速仪。
车辆发动机转速是《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以下简称GB3847-2018)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检测的数据,用于反映车辆检测时的真实工况。转速为0值或恒值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该机构检测过程中未使用或者未正常使用发动机转速仪、检测过程中未达到规定车速等行为不符合GB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附录B.2.3.2.1、附录B.3.1、附录B.3.2、附录B.4.2.12、附录B.4.2.13、附录B.4.3.1、附录BB.4、附录B.4.6.2、附录B.6.2.4、附录B.6.2.4”测量程序的规定要求。该机构针对上述车辆出具的22份检验(测)报告结果显示均为合格,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经实地查看视频录像、电脑过程数据和调查询问等,调查核实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拟对该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110元,罚款30.01万元,合计行政处罚30.821万元,同时,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检验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处理。
二、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在检测方法不规范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9月,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结合省市“利剑治污”和“两打”专项行动,多次对宝鸡市岐山县某汽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该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调阅查询《宝鸡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表的非现场监管,以及会同交通、公安、市场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执法监管和行业专家协助的现场检查,最后查明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①该机构分别于2024年1月17日、2月28日对车牌号为陕A8***T、陕A1***V的柴油车进行了排放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以下简称GB3847—2018)规定的“8.2结果判定要求: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②车牌号为陕C6***0的柴油车最大单轴质量为9805Kg,该机构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和2023年5月10日对该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而2024年5月13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编号:610301162024051310103951)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检验方法不满足GB3847—2018规定的“附录加载减速法:B.3.1.3重型车试验用底盘测功机,应能测试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8000kg或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4000kg的车辆”的规定,擅自改变检验检测方法;③车牌号为陕C5***6的柴油车存在自由加速法烟度测量值出现未检出情况,调查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发动机进行预热,直接上线检验,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另查明,4辆车的检测费用合计为1680元。
【查处情况】
该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工作,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处以10.01万元罚款。
三、宝鸡市凤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转速恒值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阅检验报告及数据平台中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检测的2辆汽车存在转速恒值,1辆汽车存在车速恒值的异常数据,但仍为相关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经实地查看视频录像,发现该三辆车均无检测过程视频,通过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涉嫌逃避监管,以上违法行为属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没收企业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总计12.22万元。
四、宝鸡市眉县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人工干扰车辆转速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陕C579**大型专用校车在进行柴油车自由加速检测时,明显存在引车员将转数传感器吸附到散热风机上读取转数,人工干预检测转数过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经实地查看视频录像、电脑过程数据和调查询问等,调查核实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以行政罚款100000元人民币整,共计罚款100100元人民币整。(大写:壹拾万零壹佰元人民币整)。
五、宝鸡市渭滨区某车检站在检测车辆冒黑烟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App推送问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该车检站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在两辆被检车辆加载减速过程中有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车辆合格报告;两辆被检车辆的过程数据自由加速检测的转速过程数据曲线均无明显变化,仍出具车辆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经实地查看视频录像、电脑过程数据和调查询问等,调查核实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量罚标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幅度(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