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4〕2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15:29

宝鸡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金台环罚2024〕27

陕西南邦科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蟠龙石油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立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C1L0****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皋村底县路路口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从事油品的储存和销售活动中,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呼吸阀损坏造成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未对泄露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4〕27)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7.“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处罚幅度2-8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从轻情形,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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