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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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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容国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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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2.减排措施与执行措施不一致。3.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4.未按环评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5.废气收集管道未完全密闭。6.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无监测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立即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确保减排措施与执行措施一致;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密闭废气收集管道;规范设置排污口,建设监测采样平台。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