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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4〕27号
陕西南邦科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蟠龙石油加油站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立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C1L0****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皋村底县路路口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从事油品的储存和销售活动中,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呼吸阀损坏造成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未对泄露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