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金台环责改〔2024〕2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06 15: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C金台环责改〔2024〕22号

宝鸡市宝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美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73817****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0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牌号为陕CC5528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最大总质量为16480kg,后驱,应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改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擅自放宽检测方法,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陕CC552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运用加载减速工矿法检测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