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高新区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环罚字[2020]16号
宝鸡高新开发区新平安移动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9GWD0K
地 址:八鱼镇姬家殿村一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玲霞
2020年1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金雯(执法证号:612510、612509)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0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罚告字[2020]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规定,违法行为第二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中心
账 号:61001628908050000884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