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1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5-08 17:49

 

宝鸡明达玻璃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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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区八鱼镇高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勤利

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1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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