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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飞腾达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9T
地 址:天王镇滨河路南保八路隔壁
法定代表人:李占鹏
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天王镇滨河路南保八路开发的宝鸡综合保税区万全国际产业园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料堆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关于拒不改正情形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