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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森润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1
经营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斜坡村原橡胶厂院内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原料及成品砂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1年4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8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