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112 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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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千河镇陈家崖村南4号楼16仓库1号      

法定代表人:俱年平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粒、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废气污染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照片3张;2021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0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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