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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顺鸿运泡沫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6B
地址:宝鸡市千河镇千河工业园大唐钢材市场内西南角 经营者:赵小明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顺鸿运泡沫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顺鸿运泡沫加工厂实施了未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装备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8日对你经营的加工厂进行了检查让你经营的加工厂改正上述问题,至我局第二次检查时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你经营的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5号),明确告知你经营的加工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经营的加工厂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书,经承办机构研究决定,你经营的加工厂在我局2021年5月27日检查时发现三个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废活性炭的重量,且未建立废过滤棉台账;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3、未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装备。考虑到你经营的加工厂规模和经营困难情况,对第一、二条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未进行行政处罚,对第三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你经营的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