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1]9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09:37

 

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新汇成建材经销部

(齐婷证件号610321********11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5C

地址:千河镇寨子村4组河滩地    

负责人:齐婷           

2021年8月1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新汇成建材经销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新汇成建材经销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工人在装卸粉煤灰过程中,未将装料车间的帘子、大门关闭,现场检查时大量粉尘和颗粒物逸散于厂房外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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