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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勃龙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P
地 址:高新开发区千河镇中国石化陈家崖加油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露天进行废旧钢铁氧气切割作业时未对切割产生的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导致切割产生的烟尘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1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2021年8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6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