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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W
经营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7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原料及成品砂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3张;2021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65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