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18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09:05

 

王玲玲:

证件号码:610321********9809

住址:磻溪镇杨家店村2组

经营地址:磻溪镇杨家店村2组

2021年11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 C0045150287C)在磻溪镇杨家店村2组检查时,发现你正在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人口集中区焚烧垃圾;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4张和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月 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180 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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