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高新区 |
陕西金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6527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
2022年5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负责承建的大力神综合楼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用搅拌机预拌砂浆,易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证据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