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高新环责改〔2022〕8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07 17:46

 

宝鸡锐邦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609

地 址:高新十一路东1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涛                

2022年5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名工人打磨作业时未开启打磨工序配套的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2022年5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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