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2]10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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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区高新十九路和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2022年6月10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点位为厂界西侧和东南侧,宝鸡市文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文理监〔声〕字(2022)第0617号)显示:厂界西侧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6dB,昼间修正值为66dB(标准限值为65),厂界东南侧昼间噪声测量值为70dB,昼间修正值为69(标准限值为65),你公司厂界西侧、东北侧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厂界西侧、东北侧昼间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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