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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唐金鳞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13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大唐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蔡步冲
2022年6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建设的1台抛丸机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9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规定,违法行为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捌万伍仟元整)的1.7%,罚款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