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陕C高新环罚[2022]7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12 14:17

                                    

宝鸡市盛科新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91XQ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22路国铁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占文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修磨工序作业时三处修磨工位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2022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2年6月15日现场照片3张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个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处罚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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