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高新区 |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赵小宁 (赵小宁经营的打磨车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证件号码): 610302********458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千河镇冯家咀村 (负责人): 赵小宁
2022年7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赵小宁经营的打磨车间进行了检查,发现赵小宁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收集管道断裂,导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4张,现场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打磨间打磨生产设备4台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从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厂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