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5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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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大唐钢材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马燕壮

2022年4月2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作业时未按要求使用配套建设的焊烟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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