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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康兴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KA80
地 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凉泉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刘阳
2022年9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挤出工序生产时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UV光氧灯管未运行、一组活性炭箱未放置于设备内,环保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9月17日、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八页、2022年9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