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2]9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1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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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育才路(高新十四路)凤凰头村机砖厂6号     

法定代表人:邹欣慧 

2022年6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酸洗、碱洗工序生产时,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酸洗、碱洗房中房门帘未密闭,酸洗、碱洗工序工作间未呈密闭工作间,酸碱洗间顶端未密闭,导致酸碱洗废气逸散于外环境;

2、酸洗、碱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压滤渣(碱泥)、钛管材除油工序产生的废油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照片19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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