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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高新区钛极无限有色金属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K791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西塬村西青路
法定代表人:曹麦川
2023年1月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钛极无限有色金属加工厂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磨粉工序2台磨粉机作业时,配套建设的水除尘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现场照片6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15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