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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康鼎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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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千河工业园华明汽配城内3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峰
2023年3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条PET生产线、一条清洗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3年3月10日现场照片5张及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1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分类为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3%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